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对原告刘化仁与被告田美增、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62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8)鲁162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5行-第6行中的“对其支出的交通费予以支持300元为宜。原告刘化仁以上合理损失共计67651.76元。”应补正为:“对其支出的交通费予以支持500元为宜。原告刘化仁以上合理损失共计67651.76元”。
第8页中的第22行-23行、第9页第1行中的“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刘化仁负担240元,被告田美增负担95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负担655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刘化仁负担95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邹平支公司负担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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