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英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嘉鱼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英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犇、书记员周紫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英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尹英文在中国银行嘉鱼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62×××71信用卡一张,其明知本人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信用卡,截止2018年12月31日持卡透支本息共93454.29元(其中本金64983.05,利息12130.78元,费用16340.46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无法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尹英文于2019年11月12日已归还欠款。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英文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尹英文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解因厂房受灾导致无法还款,现已偿还全部欠款,请求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英文自2011年至2017年期间,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逾期透支金额至今未还。2012年3月2日,被告人尹英文在中国银行嘉鱼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62×××71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5万元,尹英文持卡用于购买货车一辆及套现,尹英文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信用卡金额,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共透支本金64983.05元。后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尹英文被抓获到案,已归还欠款本息81323.5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信息证明:尹英文自然人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尹英文被抓获归案的事实经过。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报案材料证明:尹英文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93454.29元,该行于2019年1月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4.办理信用卡申请表证明:尹英文于2012年3月2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事实。 5.银行交易流水证明:尹英文持信用卡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消费的情况。 6.个人信用报告证明:尹英文自2006年起至2017年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均为逾期还款状态。 7.银行催收记录证明:银行工作人员自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给尹英文打电话、发催款通知书催收欠款的事实情况。 8.还款凭证证明:尹英文于2019年11月12日已还归欠款81323.51元。 9.证人许某的证言:2012年3月2日,尹英文在我行申请办理卡号62×××71信用卡一张,初始信用额度5万元,尹英文持卡期间临时提高信用额度8万元。目前,尹英文持卡透支本息10.200920万元。我行对尹英文采取了上门、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欠款,透支金额至今未还。 10.证人游某的证言:2016年下半年,尹英文在虎山村搞了一个花圈店,后因下大雨受灾就没有搞了。2017年10月他家因无经济来源被评为贫困户。 11.证人李某的证言:我于2016年9月至2017年下半年在尹英文的花圈制品厂做工,2017年年底停产,他没有拖欠过工资。他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借,还经常找政府扯皮、上访。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印证了李某证实的相关事实情节。 13.被告人尹英文2019年10月16日的供述:我从2013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总共欠款十多万元。2010年左右,我在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当时我在营经尹氏殡葬用品批发中心,信用卡办好后,我将信用卡分24期还款购买了一辆江准牌箱式货车。刚开始时陆陆续续在还,2017年底,我因企业倒闭就没有继续还款了,中国银行每个月发一次短信催我还款,欠款至今未还。我也主动找过银行商量还款的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英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信用卡金额64983.05元,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的事实成立,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尹英文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尹英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杜 翠 蓉 人民陪审员 刘 宇 洋 人民陪审员 李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肖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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