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永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张春宝(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安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永超与被告张春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宋永超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宋永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永超负担。保全费2250元,因未保全,退回原告宋永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