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奇台县康盛瑞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镇天山东部物流园九安汽车城3号楼1层3-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康亚超,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李超与被告奇台县康盛瑞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李超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超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