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州市众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定州市叮咛店镇南车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PHN10E。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玉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定州市众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玉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定州市众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定州市众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定州市众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光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