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1号楼4202号。

法定代表人:梁华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怀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字第26613号裁决书,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崔怀昊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崔怀昊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368.77元;二、被执行人崔怀昊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3月2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崔怀昊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仲裁服务费90.00元;四、被执行人崔怀昊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30.00元;五、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崔怀昊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崔怀昊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其名下有房屋一户(证号:黑(2016)鹤岗市不动产权第0××5号,坐落:工农区58委龙宇花园C组团1号楼050602室,面积:21848.3/65.23平方米),本院已裁定查封。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网字第26613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崔怀昊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怀昊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11号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崔怀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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