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军,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满城县宇航纸制品厂,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村。
经营者:张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村民。
被告:苏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与被告满城县宇航纸制品厂(以下简称“宇航纸厂”)、苏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宇航纸厂、苏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东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宇航纸厂给付纸款255119.12元,被告苏苏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宇航纸厂签订了一份购货协议,约定被告宇航纸厂向原告东升公司订购原轴,由原告给予被告10万元欠款信誉额度,信誉额度内可先行欠款发货,超出信誉额度后必须补足货款才能发货。可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2017年10月13日对账,共欠原告原轴纸款255119.12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宇航纸厂、苏苏均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宇航纸厂签订了一份购货协议,约定,被告宇航纸厂订购原告的木浆原轴,由原告给予被告10万元欠款信誉额度,信誉额度内可先行欠款发货,超出信誉额度后必须补足货款才能发货。原轴价格随市场价双方协商调整。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定给被告发货,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10月1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欠原告原轴纸款255119.12元,原告提供对账单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订立的购货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间给付价款。本案中,被告欠原告纸款255119.12元未付,有对账单证实,足以认定,双方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时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纸款255119.12元,应予支持。原告以被告苏苏系被告宇航纸厂的经营者张占良妻子为由,要求被告苏苏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提供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宇航纸厂给付纸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满城县宇航纸制品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纸款255119.12元;
二、驳回原告保定市东升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被告满城县宇航纸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