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36184938。
法定代表人:田永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丰、彭建华,该司职员。
被告:童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宗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25元收取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