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苏宁仙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学津路8号高科大厦B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陈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元辰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塑料包装项目集中区2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浩。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原审被告:湖北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陡埠村273号。

法定代表人:范传伍。

原审被告:山西恒大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大槐树镇隆沣小区门外8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晋。

原审被告: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3号门店及住宅115。

法定代表人:范菊祥。

原审被告:台州纵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耀达大厦4层D区410室-2。

法定代表人:甄建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苏宁仙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元辰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恒大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台州纵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苏宁仙林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苏宁仙林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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