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流龙,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执行人:潘远爱,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现住贵州省安龙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流龙与被执行人潘远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2328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由被执行人潘远爱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流龙子女抚养费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潘远爱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留置送达;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3、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劵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潘远爱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4、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潘远爱户籍地查找其下落,核实为被执行人潘远爱远嫁湖南,无法联系,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将上述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2328执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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