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小军,男,回族,生于****年**月**日,高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海原县海城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生福,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小军与被告余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小军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小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冯小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玉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