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小军,男,回族,生于****年**月**日,高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海原县海城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生福,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小军与被告余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小军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小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冯小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玉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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