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兵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詹阳,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华与被告詹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兵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兵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