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麦胜,住永济市。

被告:永济市卿头镇东安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作军。

审理经过 原告王麦胜与被告永济市卿头镇东安头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2元,由原告王麦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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