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南南(系王金环之女),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系王金环之子),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杨吉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环与被告杨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南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吉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金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吉建向王金环偿还本金6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判令杨吉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王金环放弃利息诉求。事实与理由:王金环与杨吉建于2012年6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王金环如约支付借款。杨吉建自2012年8月20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同时保证人也拒绝履行连带责任,经多次催收拒不还款,截至2020年11月25日尚欠借款本金60000元。
被告辩称
杨吉建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吉建系王金环儿子吴伟的朋友。2012年6月4日,杨吉建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王金环借款60000元,并向王金环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2012年7月2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杨吉建未予偿还。王金环以现金方式支付,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率。
另查明,杨吉建借款时,王金环从事废品收购,有出借能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营业执照副本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吉建欠王金环借款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吉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金环偿还借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杨吉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