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保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河南江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马市新区付村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保安与河南江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2021年7月8日,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281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义马市人民法院(2018)豫128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