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志勇,男,****年**月**日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农民,住丽江市华坪县。
被告:杨崇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谷志勇诉被告杨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崇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志勇撤回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