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邢战坤,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洋,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JeromeChinlungChen。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02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2021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202执恢1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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