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楷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20838。
负责人:姚勇,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全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于楷松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楷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全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楷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拖车费、评估费共计38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8日18时,原告驾驶豫P×××××车辆在太康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城郊乡曾坟路段时,操作不当,撞在路边树上造成车辆损坏。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辩称,因事故为单方事故,原告应证实事故客观存在。对原告合理的损失,被告公司同意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相应赔偿。原告诉请要求过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应不予支持。诉讼费及评估费等间接损失被告公司不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8日18时0分,原告于楷松驾驶车牌号为豫P×××××小型客车,沿太康县××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康县龙高路2公里100米城郊乡曾坟路段时,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上,造成树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太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于楷松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周口市华鑫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事故车辆豫P×××××华泰圣达菲小型客车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周华鑫价评字(2021)第041号”事故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损失价值为:34600元。因该事故原告支出车辆施救费2000元,因鉴定原告支出评估费2000元。
本案事故车辆豫P×××××华泰圣达菲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案外人李彩霞,原告于楷松于2018年1月13日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该车辆所有权,系实际车主。原告于楷松为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38280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楷松驾驶的豫P×××××华泰圣达菲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综合商业险,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理赔。
原告于楷松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1、本院根据周口市华鑫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认定豫P×××××华泰圣达菲小型客车车辆损失为346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虽然对该评估结论有异议,但其未向本院提供足以推翻该评估结论的证据,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定损的数额及依据,本院对被告异议不予认可;2、施救费依凭据计算为2000元;3、评估鉴定费用依凭据计算为2000元。
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所辩其不应承担评估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其中评估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而诉讼费依法应由败诉方承担,本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被告对其应理赔部分承担诉讼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所辩其不应承担评估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原告于楷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楷松车辆损失费34600元及车辆施救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于楷松评估费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