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一审原告:谭光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一审被告:重庆森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路211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3363105P。 法定代表人:刘从林,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谭光俊与一审被告重庆森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渝0238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渝检二分院民监〔202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治康 审 判 员 冉世均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