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学华,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付兴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陶学华与被告付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陶学华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现原告陶学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学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学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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