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周献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执行人黄友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系周献军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健康局与周献军、黄友军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献军、黄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周献军、黄友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206元及其他收入款项(以实际冻结、划拨、提取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献军名下登记的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鄂L×××××),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