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庆,河南固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庆,被告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石某与被告冯某离婚;2、判决被告冯某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石雪,××××年××月××日生育子石夏,均以成年。双方因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家暴,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2017年下半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答辩称:原告所说的都是谎话,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石雪,××××年××月××日生育子石夏,均以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后前期感情尚可,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2021年05月18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多年且生育了2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前期感情尚可,现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但不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如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考虑,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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