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行。 负责人:赵莺艳,副行长(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行职工。 被告:李栋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行与被告李栋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栋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 常 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聚保书记员王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