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寨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乐亭县新寨镇。
代表人:刘剑飞,主任。
被执行人: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港路以西南外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经理。
被执行人:张金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亭县。
被执行人:李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寨信用社与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李志勇、张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北千村绿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2执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河北千村绿食品有限公司称,2021年4月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冀02执929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亭县鹏程街以南的2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唐乐亭国用(2016)第××号)。案外人认为,贵院上述执行措施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理由如下:被执行人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唐乐亭国用(2016)第××号土地上的建筑物为冷库,于2014年12月建成,共计占地10760平方米。其中,该冷库占用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自有的唐乐亭国用(2016)第××号土地7597.5平方米,非法占用国家建设用地3162.5平方米。2015年9月25日,案外人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唐乐亭国用(2015)第0050号地块使用权,其中有900平方米为上述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冷库非法占用的土地,为此,案外人与其多次谈判,最终于2018年1月1日达成协议,该冷库由案外人经营管理十年,以抵偿因冷库占用案外人土地给案外人造成的损失。2018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乐亭县农村信用联社新寨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就唐乐亭国用(2016)第××号土地达成抵押担保协议,获得该土地的抵押物权。目前,贵院裁定评估、拍卖该地块及冷库,案外人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房地一体的原则,由于上述评估、拍卖的冷库与案外人土地上冷库为体,且案外人对该冷库整体拥有十年经营权,现上述冷库评估、拍卖在即。贵院对上述冷库的查封、评估、拍卖裁定,必将严重影响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销(2021)冀02执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停止评估、拍卖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亭县鹏程街以南的2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唐乐亭国用(2016)第××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寨信用社与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李志勇、张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冀0225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寨信用社贷款本金人民币559万元,利息98万元,按年利率8.265%上浮50%支付自2020年5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的加罚息;二、被告张金辉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寨信用社对被告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乐亭县鹏程街以南的20000平方米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唐乐亭国用(2016)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月1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21年1月1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执9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亭县鹏程街以南的20000平方米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唐乐亭国用(2016)第××号)。2021年4月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执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亭县鹏程街以南的2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唐乐亭国用(2016)第××号)。案外人河北千村绿食品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复印件一份,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乐亭县机房及冻干车间1200平方米交给案外人行使管理。现案外人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2执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21年4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21)冀02执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停止评估、拍卖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亭县鹏程街以南的2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唐乐亭国用(2016)第××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已经生效的乐亭县人民法院(2020)冀0225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21)冀02执9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唐山圣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亭县鹏程街以南的2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唐乐亭国用(2016)第××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河北千村绿食品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