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某,男,东乡族。
被告:马某某,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了位于东乡县锁南镇阳光家园4号楼和5号楼的外墙粉刷和保温工程,王某某负责该工程的具体粉刷事宜,王某某和原告口头协商将该工程中部分粉刷劳务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了原告,原告在进行粉刷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后经中间人马福德调解,由被告马某某担保,王某某和马某某某达成如下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关于东乡县阳光家园4号、5号楼外墙粉刷矛盾事宜,经中间人调解,甲方以35000元(叁万伍仟元)人民币支付给乙方一次性解决。乙方从今不得干扰甲方施工进展,支付方式两天之内支付给乙方。协议达成后,王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劳务费,但被告一直借故推诿拖延,至今未还。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款3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某劳动报酬款25000元,于2021年6月29日当庭付清。
二、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