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三门峡市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五原路商会大厦B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茹占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保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蔡建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赵兵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蔡创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县。 被执行人:赵磊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赵保峡、蔡建层、赵兵兵、蔡创军、赵磊磊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保峡名下有房屋一套,位于崤山路南九街坊1号楼4单元03层08号的房屋(房屋登记编号:54101)一套。被执行人蔡创军名下有房屋一套,位于三门峡市上阳路998号1号楼2单元0206室的房屋(合同编号:101913)一套。被执行人赵磊磊、张银平名下所有房屋一套,位于三门峡市文明路慧泉公园玖号2号楼29层2901号的房屋(合同登记编号:16478040)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保峡所有的位于崤山路南九街坊1号楼4单元03层08号的房屋(房屋登记编号:54101)一套。 二、查封被执行人蔡创军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上阳路998号1号楼2单元0206室的房屋(合同编号:101913)一套。 三、查封被执行人赵磊磊、张银平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文明路慧泉公园玖号2号楼29层2901号的房屋(合同登记编号:16478040)一套。 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可在查封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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