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金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聚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金帅诉被告谢聚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尚金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尚金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