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幸福小区****。

负责人:张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金珠,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审理经过

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李玉香、赵建平、罗金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苏11民终33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苏检民监[2021]3200000001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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