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汝阳县城关中冠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汝阳县城关镇变电站北150米。
经营者:赵嫩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王臻,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汝阳县城关中冠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汝阳县城关中冠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汝阳县城关中冠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阳县城关中冠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