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行。
住所地:封丘县实际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成灵伟,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新恩,男,****年**月**日出生,住封丘县。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马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行申请执行马红军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被执行人马红军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履行案件款18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马红军于2021年7月起,每月28日前履行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同意解除对马红军名下豫G×××××车辆的扣押以及查封,并同意返还马红军。三、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
四、如被执行人马红军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727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