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元洪路金融区建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长松。
被执行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铭。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被执行人睿鸿光电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283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福清市。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6)闽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