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C2区6号1单元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60757583E。

法定代表人:张彤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婷,女,系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大连一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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