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宪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宁(系原告女婿),****年**月**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执行人:马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审理经过
王宪璋与马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1,057.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65.86元、案件受理费157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55.53元,本院均已冻结(2022年2月9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内共有存款2.6元,本院均已冻结(2022年2月9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除已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均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葛黎明 审判员 龚建华 审判员 何宇欢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