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淼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彭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现居住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进明村姜村农民公寓*栋一单元一楼。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淼英与被执行人彭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伐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09788.85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