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为罚金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的(2020)冀0130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因被告刘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应缴纳罚金20000元。经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银、房产、土地、保险收益、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509.28元,其中扣缴执行费200元,缴纳罚金5309.28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