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阿拉山口捷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山口博新小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李清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青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占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阿拉山口捷安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2012年8月20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第五条约定,发生纠纷由签约地即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新疆阿拉山口捷安有限公司与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新疆欧太铬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就欠款问题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四方协议》,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以新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管辖为准,由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阿拉山口捷安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欧太铬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达成的《四方协议》中约定的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从其约定。故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卡哈尔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 丽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