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潘祖高。 被执行人: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布拖县交际区龙潭镇。 法定代表人:罗登岸。
审理经过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029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4443.50元。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布拖县奔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W7××××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13日,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 靖 执行员 严 辉 执行员 吕 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