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随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青,河南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杨景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随战与被告胡保军、杨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张随战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随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44元,减半收取188.72元,由原告张随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克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