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随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青,河南同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杨景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随战与被告胡保军、杨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张随战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随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44元,减半收取188.72元,由原告张随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克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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