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焕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告:王连国,男,50岁,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告:樊光田,男,50岁,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王焕胜与王连国、樊光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焕胜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焕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学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