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石油化工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朱传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康强,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安顺新越现代科技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场乡。 法定代表人:杨洪刚。 被告:杨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安顺新越现代科技种养殖有限公司、杨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州大北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