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伟新(身份证号: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630637XB,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金月巷99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荣豪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79933490,住所地:西宁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杨绍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吴伟新与被告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荣豪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吴伟新于2021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伟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伟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58元,由原告吴伟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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