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海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代表人:李凯,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棒,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钱海锋与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钱海锋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钱海锋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钱海锋撤回对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93.74元,减半收取计8,046.87元,由原告钱海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