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负责人:杨松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伯鑫、蒲清青,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陈永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平县×××××××××××2×。公民身份号码:441××××××××××××31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陈永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枫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