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张某某,男,住内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原告唐道谦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