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长松,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中方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洪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被告人龙长松盗窃罪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怀中检刑诉[20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长松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冯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长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龙长松玩牌后步行至中方县中方镇铜锣村原鸭嘴岩老街,将路边被害人何某家住房一楼的大门锁撬开,将放在中堂内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头盔、卧室内的一电动剃须刀盗走并销赃。经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龙长松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追回全部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长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长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龙长松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另查明,被告人龙长松将所盗电动车销赃后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龙长松于2021年9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长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杨某、邹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龙长松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指认、提取、辨认等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长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长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龙长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长松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长松所获取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龙长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龙长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龙长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