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依力亚斯·艾麦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拜城县。 被执行人:拜城县绿盈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解放路51号资源大厦二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加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力亚斯·艾麦提与被执行人拜城县绿盈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依力亚斯·艾麦提5625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拜城县绿盈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公积金、房产、有价证券等,由于被执行人拜城县绿盈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依力亚斯·艾麦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力亚斯·艾麦提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55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海潮 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 审判员 玛尔帕提·亚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