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后林104国道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61CY8Y。
法定代表人:陈孝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崇安,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珍,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万洋华府华府苑10幢208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CTLPT3K。
法定代表人:吴光存。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账号为2010××××7042内的存款3659835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万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账号为2010××××7042内的存款3659835元。
案件申请费2350元,由浙江望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陈琳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