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12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但其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开户记录,无证券数据,无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余额。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参加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认缴出资额10万元,但未实缴出资。2021年2月8日,本院执行人员根据(2020)桂0512执342号搜查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本人,在其住宅内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工作需要的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陈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