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雪,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王雪犯贪污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9)京0101刑初8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王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追缴王雪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5万元,发还北京市东城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东方嘉园休养所。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扣划王雪名下银行存款4.746795万元,并发还被害人。已拍卖王雪名下包、衣物、首饰等物品一批,所得拍卖款98万元,扣除评估鉴定费8万元,已发还被害人90万元。已于2020年8月24日查封王雪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并未实际控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发出调查函。因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刑初87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和退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及被害人(单位)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陈利梅
审 判 员 郭海宁
审 判 员 靳 欣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徐勤飞
书 记 员 姜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