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社花,女,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
被告:张小红,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社花诉被告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现原告王社花自愿撤诉,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社花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前,原告王社花有撤诉的权利。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社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王社花负担。